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胡忠清
杨长虹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忠清。
委托代理人杨长虹。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欣物业公司”)与被告胡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潇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欣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被告胡忠清的委托代理人杨长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胡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37.02元;
二、驳回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忠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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