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东正街(城东)廉租房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