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魏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响水洞村。
法定代表人林小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远海,男,生于1970年2月4日,汉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兰水泥公司”)诉被告魏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芝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兰水泥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远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前开始销售原告水泥,截止2014年9月24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水泥款718863元,当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1、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被告承诺2015年12月31日还款2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还款25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2、若被告未按协议的期限履行,则从每笔还款日起按年利息2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第一笔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截止2014年9月2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18863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能信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1886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远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都市宜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188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94元,由被告魏远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