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彭拥军 审 判 员 谢 靓 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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