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宏琦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宗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芳、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3日,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宜都市宏琦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宏琦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宜都市宏琦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 邹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