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宜化小区一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肖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万某体育健身用品商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名都花园山水苑。注册号420581600220728(1-1)。
经营者:聂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都市万某体育健身用品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当庭支付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 杨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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