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宜化小区一排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发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都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鄢 平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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