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市政工程公司
黄春容(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李淳
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个体工商户字号))。
经营者周强。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淳,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诉被告宜都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宜都市安某停车场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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