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姚家店镇黄某某村大坡垴采石场,住宜都市姚家店镇黄某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朱家新,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杜永生,湖北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嗣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岑志,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俐娜,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7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交通宜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叶志华,该指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姚家店镇黄某某村大坡垴采石场诉被告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交通宜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姚家店镇黄某某村大坡垴采石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宜都市姚家店镇黄某某村大坡垴采石场承担。
审 判 长 熊 艳 审 判 员 戢运梅 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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