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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大观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宜都市桥河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大观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桥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涛、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大观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桥河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大观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宜都市大观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 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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