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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裴芝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晓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城西)。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名都路79号。
负责人谭洪涛,该行行长。
被告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杨守敬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军伟,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

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诉被告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茶业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宜都支行”)、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生物公司”)、王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泽新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杨、吴晓帆,被告绿源茶业公司、绿源生物公司,被告王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绿源茶业公司、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绿源茶业公司为偿还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的贷款,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5天,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被告绿源茶业公司在还清此次贷款后,将对被告绿源茶业公司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直接偿还给原告,若违约支付原告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被告绿源生物公司、王军伟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将借款金额500万元划入了被告绿源茶业公司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应向被告绿源茶业公司发放新贷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就该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向被告绿源茶业公司、邮政银行宜都支行进行了催收,但二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源茶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该承担偿还本金,给付利息及违约责任;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续贷款项直接给付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绿源生物公司、王军伟对被告绿源茶业公司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邮政银行宜都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至给付之日止,违约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军伟对被告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628元,由被告宜都绿源茶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宜昌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军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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