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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