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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傅某某

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傅某某,女,汉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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