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双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尾笔村(城东)。
法定代表人刘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双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建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其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祖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都市经典住宅项目5、6、7号楼的建设工程,因工程所需,被告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加气块用料用于项目建设。2015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均一致认可累计货款754855元,被告在结算单上盖章认可。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410000元。截止2016年10月13日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344855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金某建筑公司下欠原告双盈建材公司货款344855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签字盖章认可的结算单据为证,被告在庭审中对下欠的货款344855元也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宜都市双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48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64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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