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南庄湖特种鱼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高坝洲镇中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士红,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周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孝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彤,湖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正大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大堰农场。
法定代表人:周永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自峰,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光胜,公司员工。
被告:宜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莉,宜都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南庄湖特种鱼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湖北丰岛食品有限公司、宜昌正大畜牧有限公司、宜都市人民政府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宜都市南庄湖特种鱼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南庄湖特种鱼专业合作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宜都市南庄湖特种鱼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彭拥军 审 判 员 曹光荣 人民陪审员 翁盛茗
书记员:龙苗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