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
高顺敏(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魏国越
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顺敏,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国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国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宜都市华兴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太阔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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