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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兴航实业公司与黄品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兴航实业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长江大道76号(城东)。
法定代表人:冯万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品宗,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丁库、周正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兴航实业公司与被告黄品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宜都市兴航实业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48.20万元;2、由被告支付2013年8月21日起至返还之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27日,依据湖北亚隆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2640万价款受让被告在湖北中宜绿得食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原告分6次共计支付股权转让款2630万元。2016年11月,宜都市审计局依法对湖北中宜绿得食品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评估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复核减少448.2万元。原告认为核减的448.2万元,被告取得该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告黄品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48.20万元并承担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给付不当得利对被告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玉环市,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品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其斌

书记员: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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