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溪化工建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申应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靓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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