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五眼泉镇龙口子村5组。
法定代表人刘玉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陆市凯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佳诚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戢运梅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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