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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体育局诉赵某、尤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体育局
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赵某
尤某

原告宜都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郑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尤某,男,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诉被告赵某、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对被告赵某、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案外人尤某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诉被告赵某、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对被告赵某、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案外人尤某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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