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尤某
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号。
法定代表人郑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尤某,男,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诉被告赵某、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赵某、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12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诉被告赵某、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赵某、尤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12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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