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体育局
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赵某
尤某
原告宜都市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郑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男,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尤某,男,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诉被告赵某、尤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体育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体育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体育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宜都市体育局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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