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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胡元元、松滋市全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309786582T。法定代表人:江云某,男,生于1987年7月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元元,男,生于1983年5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松滋市全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镇长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88W1H8W。法定代表人:刘华平,男,生于1966年8月20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曲华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元元、松滋市全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交通事故涉及“铁塔公司”的财产损失,因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铁塔公司”均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损失比例进行分割,两案应当一并审理,而“铁塔公司”尚未起诉,本院需通知其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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