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某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园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江云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方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士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116号。
负责人董大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网络公司”)与被告湖北方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通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宜都电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其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需要核实证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爱华、胡金如,被告方某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明杰、贾士喜,被告宜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开始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村民江大奎响应国家和宜都市关于“村村通工程”引用民间资本的号召,成立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广播电视室,分别在茶元寺村、××、金刚××村××数百万元从事网络、电视传输经营服务。2014年8月28日江大奎的儿子江云某注册成立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有线电视、宽带、固定电话、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以及施工、网络器材、线材、家用电器、手机销售等等。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江云某,江云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大奎为该公司的监事。2016年2月18日江大奎与云某网络公司签订一份《网络线路设备转让协议》,江大奎将其投资经营的全部网络通信设备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某网络公司,转让后一切权利归云某网络公司享有,义务由云某网络公司承担。
2015年12月底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对2016年-2017年光缆线路类工程施工服务项目实行集中招投标,被告方某通信公司中标后,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将被告宜都电信公司在松木坪镇茶元寺村、彭家桥村、金刚岭村等片区的光缆线路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给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施工。2016年4月至5月被告方某通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将光缆线捆绑在原告的线路上的方式及其他方式作业,造成原告在茶元寺、彭家桥、金刚岭三村的电缆线、光机、供电器、放大器、吊线抱箍、防水头、镀锌铁线等通信设备多处被毁坏。为此江大奎多次阻挠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施工,并多次报警,经松木坪镇政府及宜都市广电局等部门多次处理未果。为了维修被毁坏的光纤通信设备,原告在武汉叁伍光电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宜都市陆城鹏城五金交电门市部购买了维修所需要的材料,委托宜都市益波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毁坏的设备进行了维修。2016年6月30日原告委托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毁坏的网络通信设备进行评估。2016年7月19日经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设备损失共计93834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云某网络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2016年2月18日江大奎与云某网络公司签订的《网络线路设备转让协议》,江大奎投资建成的网络线路设备从2016年2月18日以后已经转为云某网络公司的财产,云某网络公司对被毁坏的线路设备享有所有权,故云某网络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主体适格。
(二)关于原告的网络通信设备被毁坏是否系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施工造成的问题,即因果关系问题。从松木坪镇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杨杰等人向茶元寺、彭家桥、金刚岭三个村的多名村民的调查询问笔录看,这些村民均反映被告方某通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线电视信号出现中断,其施工地点涵盖了茶元寺、彭家桥、金刚岭三个村;松木坪派出所的9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反映了被告方某通信公司与江大奎发生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方某通信公司在施工中造成原告的网络通信设备传输的电视信号中断;宜都市文体新闻出版广电旅游局的《调查报告》以及松木坪镇政府工作人员郑必久等人的《线路调查报告》等证据均反映了系被告方某通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原告的线路设备被毁坏的事实,且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施工队的负责人及松木坪镇电信公司的负责人均参与了现场勘查,据此可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的有线通信设备的毁坏系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施工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已对此最大限度的进行了举证,被告辩称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主观过错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二被告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故意毁坏原告的通信设备,原告诉称系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故意所为不能成立,被告方某通信公司辩称本案应当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追究方某通信公司施工人员的刑事责任,故应当中止本案审理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但由于被告方某通信公司对毁坏原告的通信设备有过失行为,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关于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对本案原告的通信设备进行鉴定的资质问题,即该公司对本案涉案物品的评估是否超出了其职责范围、该评估报告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其一,从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看,其执业范围为“价格评估”,而“价格评估”范围广泛,并未明确为某一领域,也未明确排除电缆通信设备行业的价格评估,并且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是宜昌市物价局下属的鉴定机构,宜昌市物价局是宜昌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专职部门,其对价格认证应当包括各个行业,包括电缆通信设备行业;其二,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已经作出解释,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中心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人员王大刚、熊华原属于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中心的工作人员,改制后只是鉴定机构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王大刚、熊华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并未变化,二人的鉴定资质岗位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月25日,因未到年度审核时限,故未办理二人所属单位变更事宜。综上所述,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湖北省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没有超出其鉴定范围,应当予以采信。
(五)关于《湖北省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中评估的物品是否等同于被毁坏物品的问题。被告方某通信公司辩称《湖北省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中评估的物品并非都是被毁坏的物品,委托评估的物品多于了原告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中列举的物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湖北省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对鉴定经过的陈述,该评估书中的《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所列举的鉴定物品,均是鉴定人员到事故现场对被毁坏的物品进行了详细现场勘验、调查、拍照、登记、计量之后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9对此进行了印证,二被告虽然对《湖北省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也未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故应当认定《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所列举的价值938345元的被鉴定物品,就是本案中被毁坏的涉案物品,原告主张要求赔偿938345元,也就是对《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中的全部被毁坏的物品主张权利。
(六)关于原告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问题。其一,原告从事网络线路、电视传输等业务经营系响应国家和宜都市政府关于“村村通工程”引用民间资本的号召而实施的行为,截止目前尚没有任何机构认定其为非法经营,其是否属于非法经营,应当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其二,不管原告经营通信网络是否合法,但就其拥有的通信设备设施等财产而言,是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七)关于被告宜都电信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宜都电信公司不是施工单位,没有实施毁损原告财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同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宜都电信公司与被告方某通信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方某通信公司具有合法的通信设备建设施工资质,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选任方某通信公司进行施工并不具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宜都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湖北省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鉴定的财产就是本案被毁损的涉案财产,原告的通信线路设备被毁坏系被告方某通信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被告方某通信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宜都电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方某通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383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方某通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方某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