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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市文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江云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黄治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都市文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罗祥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网络公司”)与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立路桥公司”)、宜都市文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劳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其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金如,被告三立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伟,被告文某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开始宜都市松木坪镇茶元寺村村民江大奎响应国家和宜都市关于“村村通工程”引用民间资本的号召,分别在高坝洲镇××、××、××、××数百万元从事网络、电视传输经营服务。2010年2月、2010年5月高坝洲镇中坪村委会、皓光村委会分别授权委托有线电视经营业主江大奎为中坪村、皓光村投资开通并管理有线电视及光信号宽带,由江大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3年7月10日江大奎(乙方)与曾家岗村委会(甲方)签订《宽带安装维护协议》,约定:1、由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群众报装工作;2、开户费每户收取标准为4M880元/户(含一年网费600元);3、甲方负责乙方在安装过程中的群众协调工作;4、由乙方提供网络开发所需的一切费用,负责群众的网络正常运行,乙方保证用户光纤到户,负责线路和维护。乙方郑重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排除,重大故障48小时排除。5、乙方保证全村范围内覆盖。6、光纤到户用户端设备由用户自费。7、开通一年之内不能报停,一年后可报停,报停费5元/月。8、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督。2014年7月8日江大奎(乙方)与宋山冲村委会(甲方)签订了《电视宽带安装维护协议》,约定的内容除了开户费收费标准略有变更之外,其他内容与上述协议基本一致。2014年8月28日江大奎的儿子江云某注册成立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有线电视、宽带、固定电话、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以及施工、网络器材、线材、家用电器、手机销售等等。该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江云某,江云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大奎为该公司的监事。2016年2月18日江大奎与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线路设备转让协议》,约定江大奎将其投资经营的全部网络通信设备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后一切权利归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享有,义务由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2016年1月10日高坝洲人民政府与被告三立路桥公司签订《宜都市高坝洲集镇××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高坝洲集镇××路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告三立路桥公司施工,之后被告三立路桥公司又将其中的路基土石方、排水管道、人行道配套及相应的附属工程等分包给被告文某劳务公司施工。原告云某网络公司的有线电视光纤等设施从被告文某劳务公司施工地段的上空经过。2016年9月3日下午,被告文某劳务公司的一辆挖掘机在挖土石方抬臂过程中,把挖掘机上方原告的光缆线挂断,同时还造成了挂钩、光纤接受盒、扎线、镀锌丝等财产损失。原告得知后,连夜组织人员抢修被毁坏的光纤及其他设备,并由抢修光纤的施工人员对被毁坏的财产进行清点,经清点,确认被毁坏的财产有:(1)48B1光缆线2根,每根3000米;(2)24B1光缆线2根,每根300米;(3)挂钩1件;(4)光纤接受盒48B14个;(5)光纤接受盒24B14个;(6)扎线4圈;(7)镀锌丝50KG。相关施工人员及原告方人员在上述被损害的财产清单上签字确认。之后原告向高坝洲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向证人余某、刘某进行了调查,余某、刘某陈述了其所见到的施工队在施工时挖掘机损坏原告光纤的经过。原告向高坝洲镇人民政府汇报了其光缆等财产被毁坏的情况,高坝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原告及被告三立路桥公司进行过协调,未果。2016年9月19日经宜昌诚信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损坏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被损坏的财产价值,其中包括维修的车辆、人工费用,其损失共计84225元。原告花费评估鉴定费4400元。
同时查明,文某劳务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服务;土石方开挖;土建工程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高坝洲镇宋山冲村、曾家岗村、中坪村、皓光村的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光纤设备系业主江大奎用其个人的经费投资建成的,根据物权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取得的途径,江大奎理应对光缆设备享有所有权,2016年2月18日以后江大奎自愿将网络线路设备所有权转让给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现已取得了网络线路设备所有权,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文某劳务公司是否系侵权主体的问题。证人余某、刘某已经证实的很清楚,系施工队的挖掘机在挖土石方抬臂过程中将光缆线挂断,因该地段系被告文某劳务公司承包的工程地段,被告不能举证证明系他人所为,故应当认定系被告文某劳务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文某劳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该公司在施工时未采取防范措施,主观上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的认定,本院在认定证据时已作阐述,不再赘述。评估鉴定费应为4400元,但原告只主张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三立路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其一,被告三立路桥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其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二,根据文某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有资质承接路基土石方、排水管道、人行道配套及相应的附属工程,被告三立路桥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文某劳务公司并不具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三立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都市文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82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宜都市云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宜都市文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都市文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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