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乾元久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凤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
被告罗祥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乾元久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罗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在枝江市公路管理局(枝江市318国道改建指挥部)的应收工程款115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在枝江市公路管理局(枝江市318国道改建指挥部)的应收工程款11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