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
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善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育才路8巷。
法定代表人李彦超。
委托代理人许杨,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善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8元,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8元,原告宜都市久方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陈官权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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