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方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恺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油榨坪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某某。
被告江玉萍。
被告公维建。
被告任蓉。
被告公茜。
被告胡实。
被告朱晓梅。
被告龚明俊。
被告宜都市恺杰商务酒店。经营者胡实。
被告宜都市姚家店镇油榨坪生态特种养殖场。经营者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恺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某某、江玉萍、公维建、任蓉、公茜、胡实、朱晓梅、龚明俊、宜都市恺杰商务酒店、宜都市姚家店镇油榨坪生态特种养殖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公维建的产权证号为“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胡实的产权证号为“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胡实林权证号为“都证林证字2015第000453号、都证林证字2015第000463号”山林各一块。原告已提供30万元现金作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公维建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长江大道13号产权证号为“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被告胡实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十里铺村五组产权证号为“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被告胡实的位于宜都市姚家店镇油榨坪村五组的林权证号为“都证林证字2015第000453号、都证林证字2015第000463号”的林权。
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从实际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或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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