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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枝城港口医院、王某某追偿权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99号(科技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方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枝城港口医院,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文宫塔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医院院长。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枝城港口医院、王某某追偿权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枝城港口医院、王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枝城港口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停止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枝城港口医院或王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
二、停止办理枝城港口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变更登记。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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