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方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周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王正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周心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邹祖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郑立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艾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现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周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宜都市红花套镇黄金果业,住所地宜都市。
经营者黄某某。
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周运清、王正华、周心法、邹祖家、郑立梅、艾波、周春艳、宜都市红花套镇黄金果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都市红花套镇黄金果业的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未办证,价值约10万元)、水果打蜡设备(价值约2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3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都市红花套镇黄金果业的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未办证,价值约10万元)、水果打蜡设备(价值约2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 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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