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中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西湖二路2号(红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7DOW72。
法定代表人:向家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宜都市中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2018年10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都市中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中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都市中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 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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