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响水洞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于宗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水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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