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响水洞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1519420N。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09622T。
法定代表人:刘让新。
被告:谢家安,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谢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都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芹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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