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四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太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太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1元,减半收取6456元,由原告宜科(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国军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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