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鼎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0745X7。
法定代表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厚红,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二路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140XE。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586618。
法定代表人杨军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鼎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鼎坚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昌三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九龙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1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鼎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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