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0691545F。
法定代表人黄月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正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昌鹰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全
书记员:李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