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龙盘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郑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债务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宜昌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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