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陵区樵湖二路58-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伟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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