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樵湖二路58-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洁,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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