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
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方平华
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平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鸿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健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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