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7693589M。
法定代表人:黄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杨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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