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7693589M。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以被告已经自动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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