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7693589M。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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