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高新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强,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高新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宜昌高新润滑油有限公司68891元货款,并办理了结算,现要求被申请人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889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宜昌金某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宜昌高新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68891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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