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仁,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高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
法定代表人:汪盛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宜昌市高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宜昌市高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宜昌市高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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