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曾丹(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谭又铜
李某
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云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娟、曾丹,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又铜。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又铜、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又铜、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宜昌高某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吴俊
审判员:姚卫琼
审判员:望西峨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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