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冯业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汉锋,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以本案可能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8)鄂05民终字451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结果相冲突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审查武汉武商量贩有限公司就(2018)鄂05民终字451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人民陪审员 杜昕
书记员: 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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