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冯业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汉锋,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账户:银行卡号42×××10)。申请人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WUH00KZ0118Q000021P,保险金额6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银行账户:银行卡号42×××10),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人民陪审员 杜昕
书记员: 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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