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曾维洲,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春华,女,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2018年7月19日,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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