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2号)。
法定代表人高翠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审判员:易礼平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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